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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直通中央的《内参》里,究竟有什么绝密内容
- 2、新华社内参的介绍
- 3、新华社内参的内参级别怎么划分的?
- 4、公文中 文件顺序号 是001号还是1号。企业发文中文号应该怎么编写。
- 5、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什么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 6、新华社内参是否是刑法上的国家秘密
直通中央的《内参》里,究竟有什么绝密内容
不一定就是非常绝密的东西在内参中登载,而是在时间上不宜过分传播的新闻都需要在内参上刊登,以便让重要人物先进行审阅,超过时间限制的时候就公开了。
新华社内参的介绍
新华社内参是新华社主办的内部刊物,是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提供内部情况的重要渠道。这些刊物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确定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供不同层次的领导同志查阅。所谓“内参”,指一种具有参考性质的内部信息传播载体及其工作机制。在中国新闻传播体制中,“内参”是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也是中国新闻传播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华社内参的内参级别怎么划分的?
1、新华社每天都要发若干条内参,最高级别的是《国内动态清样附页》,专门提供给中央政治局常委或委员参阅,一般反映极为重大和紧急的事态。
2、其次是国内动态清样和国际参考清样,供省部级以上领导参阅,主要反映重要动态、敏感问题和重要建议。
3、此外,新华社还编发内参刊物。面向地市级和司局级的是内部参考,反映问题的敏感度比“动态清样”要弱许多。
4、最低一级的是内参选编,主要从《内部参考》和“动态清样”中选出部分不太敏感的内容,每周一期,发至县团级等基层干部阅读。
新华社内参是新华社主办的内部刊物,是向中央和地方各级领导提供内部情况的重要渠道。这些刊物根据不同内容,分别确定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密级,供不同层次的领导同志查阅。
所谓“内参”,指一种具有参考性质的内部信息传播载体及其工作机制。在中国新闻传播体制中,“内参”是独特的信息传播现象,也是中国新闻传播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中 文件顺序号 是001号还是1号。企业发文中文号应该怎么编写。
公文的发文字号由三部分组成,即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其中机关代字由各机关自己确定,只要能代表发文的机关即可,年份要用阿拉伯数字,并且不能简略,顺序号的前面不能用虚位“0”,不能用汉字“第”。所以,宾馆用001号,只能用1号。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什么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法律分析】
国家秘密载体,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收到绝密级秘密载体后,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组织阅读和使用,并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做出文字记载。2、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必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4、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5、复制秘密载体,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经密级确定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2)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3)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4)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本单位的公章,并视同原件管理。6、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意。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7、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8、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2)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3)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9、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新华社内参是否是刑法上的国家秘密
应该不属于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刑法上的犯罪的话,其泄露的应是国家相关部门定密级为“秘密”以上的材料,新华社内参虽然只是在国家特定机关、职务范围内发行,但并非所谓的“秘密”材料,因此不构成刑法上的国家秘密。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6〕2号 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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