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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是指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犯罪分子,分别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政治权利、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也指监督管理的“某样东西”可以使物体如产品、也可以是地方如某个区域、也可以使特定的人员。总之监管对象是根据所指的监管内容而特定的。五种监管犯罪对象分别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依法剥夺政治利、交付公安机关监管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人或物。体现犯罪客体。相同的犯罪对象,可以体现不同的犯罪客体。犯罪对象的含义:一、是具体的人或物。二、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三、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反洗钱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包括
2021年,人民银行全力推进反洗钱国际评估整改,不断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加快建立“风险评估+执法检查”双支柱监管框架;2022年,人民银行将继续推进《反洗钱法》《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修订,加强反洗钱法律和工作协调机制建设。
简而言之,目前我国监管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要求在不断加码。而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最重要的部分,自然是反洗钱工作重点对象。根据移动支付网《2021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实践报告》统计,近两年来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反洗钱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作为商业银行中的中坚力量,国有六大行已全部披露年报,其中有关反洗钱内容也不少。反洗钱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对象包括以下机构:
1、涉及洗钱案件的机构;
2、风险因素较多的机构;
3、工作情况不明的机构;
4、反洗钱工作有效性偏低的机构。完善反洗钱与制裁合规培训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规培训,提升全员合规意识和能力,董事成员也参与反洗钱政策解读及制裁违规案例分析的专题培训。
报告还显示,中国银行科技子公司中银金科承担反洗钱、风控智能化等重点工程建设,已为境内外银行输出反洗钱等领域的科技服务。
拓展资料:
明确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包括明确人民银行应当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状况。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其次是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根据经营规模和风险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组织机构、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等要求。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审计要求。
再次是优化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增加《反洗钱监管提示函》,完善现场风险评估措施。完善监管走访和约见谈话的适用情形。明确持续监管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监会监管对象有哪些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由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制体系。
第一个层次,《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标志着我国保险法制建设迈出了里程碑性的一步。该法对于规范保险市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落实保险监管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保险业对外开放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该法先后于2002年和2009年进行了修改。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更加注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完善商业保险经营规则和监管制度框架,解决了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过窄、资金运用渠道有限、保险监管手段和处罚力度不足等一系列问题。新《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从根本上提升了保险业法治水平,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个层次,保险行政法规。我国保险法制体系中,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3部:一是200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该条例有效促进了外资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较好适应了我国加入WTO以后的保险业的发展形势;二是2006年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三是2012年制定的《农业保险条例》,为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
第三个层次,保监会部门规章。根据《保险法》授权,中国保监会有权制定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截至2014年10月,中国保监会现行有效的保险行政规章共50部。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保监会部门规章主要分为七大类,即保险经营主体管理类、保险产品规范类、资金运用规则类、人员管理类、偿付能力监管类、经营规则类、贯彻依法行政类。
第四个层次,规范性文件。作为对上位法的补充,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保险监管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为九大类,即综合类、机构管理类、财产保险类、人身保险类、资金运用类、财会类、保险统计类、中介类、稽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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